文末福利 | 用非美国主体做美国业务的,要留意1120-F表的申报要求!
发布时间: 2025-09-29 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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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大部分有意持续在美国市场深耕的出海卖家而言,使用美国公司运营美国业务,是最常见的合规手段。
但确实有一些卖家因税务、运营、管理等多种原因,选择不直接设立美国主体,而是通过其他结构来处理在美国的业务。
这种情况下,非美国主体如果有获得来源于美国的收入,将有可能触发1120-F表的申报要求。
1120-F表为什么这么重要?
根据IRS的规定,外国公司(也就是非美国公司)如果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(USTOB),或拥有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的收入(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, ECI),必须提交1120-F表,即《外国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》。
即使这些收入已通过预扣税预先缴纳,外国公司仍需提交此表格,以确保税务合规并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。
1120-F表主要用于报告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收入、利润、损失、扣除、抵免,并计算其美国所得税责任。此外,外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此表格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,或主张税收协定下的优惠待遇。
要是外国公司未能按时提交1120-F表,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:
失去扣除和抵免资格:根据美国税法IRC §882(c)(2),未按时提交申报表的外国公司将失去扣除和抵免的资格,导致其应税收入按美国公司税率征税。
可能的税务审计:未按时提交申报表可能引起IRS的关注,增加被审计的风险。
罚款和利息:未按时提交申报表可能导致罚款和利息的产生,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。
如果过往未提交1120-F表、但又有ECI收入的出海卖家,可以选择提交保护性申报,以防未来IRS突然「偷袭」。
1120-F表可以降低税负,是真的吗?
根据IRS的要求,外国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提交1120-F表:
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:即便没有美国来源的收入,外国公司也需要提交申报表。
收入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关联:如果收入直接来源于在美国的业务活动,必须报税。
没有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,但有美国来源的收入:即便这些收入已经扣过预扣税,仍需提交申报表。
其他特殊情况:如外国公司是美国共同人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等。
即便外国公司认为其收入因税收协定免税,也应提交1120-F表,以表明其收入已经免税,这样可以避免在未来因未申报而面临额外的税务责任。
而之所以1120-F表可以帮助外国公司降低税负,主要是因为1120-F表内允许外国公司可以对ECI收入进行税务扣除,减少相应的应税收入。
通过填写1120-F表的附表I,外国公司可报告与其ECI收入相关的利息支出,并根据相关税法计算和支付相关税费。
此外,1120-F表的附表H,可以帮助公司明确哪些费用是和美国业务相关,让税务负担更合理,减少不必要的支出。
对于体量不算大,或是刚起步的卖家而言,填写1120-F表会容易感到有些力不从心。
事实上,如果业务规模尚小,可以暂时不必过于担心1120-F表的问题。保护性申报主要适用于会面临复杂的税务和公司结构,以及潜在的、高额税务负担的企业。
对于初创期或规模较小的卖家来说,这些复杂的操作暂时并不急迫。
不过,无论出海卖家处在哪个阶段,税务合规都已经成为「必需品」,是公司稳步扩张美国业务的基石。恰当的税务规划和咨询,能够帮助公司规避「天价罚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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